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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地产金融同学会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本同学会的全称为“复旦大学地产金融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复旦大学地产与金融总裁班毕业生和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搭建各种交流平台促进复旦大学地产与金融总裁班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以及校友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联系;通过打造复旦地产金融项目的品牌,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会员提升专业素质,拓展发展空间;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弘扬传播复旦大学的优良传统与人文精神,体现地产金融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会为复旦大学校友会专业分会。本会接受复旦大学校友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正大管理中心。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广泛联系国内外校友,促进校友间的团结与合作 ;
(二)发挥复旦校友的优势,打造复旦地产金融项目品牌,扩大品牌的影响力 ;
(三)建立复旦地产金融总裁同学会发展公益基金,积极开展各类公益事业;
(四)举办和参加各类经济、文化交流和拓展活动,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校友联谊;学术交流;经贸活动;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会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诚实守信原则,本会开展活动时,诚信为本,不弄虚作假;
(三)公正公平原则,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四)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同学会的意愿;
(二) 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毕业的地产金融总裁班学员,或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在读的地产、金融总裁班学员;
(三)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非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地产金融总裁班学员的社会会员,须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并且有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缴纳会员会费;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徽章。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徽。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以地产、金融总裁班的班级为单位,每班选举产生1名理事,班级人数超过100人可选举产生2名理事,理事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名执行理事。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确定会员会费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组织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理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理事会议,向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三)增补理事,向理事会提出罢免理事和会员资格的建议;
(四)决定执行理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执行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执行会长的工作;
(八)向本会会员大会通报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或执行会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其他成员作为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成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执行理事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采取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与执行会长同时出席活动,由会长负责;会长缺席时由执行会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常务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会议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一般为专职。主要职责是:
(一)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权;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执行理事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设部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
(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交纳的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 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月31日前,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主管单位。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联谊、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主管单位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捐赠复旦大学 ;
(二) 赞助社会公益事业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1年 3月 25日 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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